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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执行台灣地區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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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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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执行台灣地區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划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會第1653次集會經由過程,現予颁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法释〔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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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划定
為保障海峡两岸當事人的正當权柄,更好地顺應海峡两岸瓜葛和平成长的新情势,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關法令,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讯事情履历,就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製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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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划定。
第一条 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确當事人可以按照本划定,作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台灣地域仲裁判决是指,有關常设仲裁機构及姑且仲裁庭在台灣地域依照台灣地域仲裁划定就有關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判决,包含仲裁果断、仲裁息争和仲裁调处。
第三条 申请人同時提出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依照承認步伐举行审查, 裁定承認後,由人民法院履行機构履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履行的,人民法院理當告诉其一并提交承認申请;對峙不申请承認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居处地、常常栖身地或被申请人居处地、常常栖身地、财富地点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個以上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認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领。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富地点地人民法院申请承認的,理當供给财富存在的相干证据。
第五条 對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理當构成合议庭举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拜托别人代辦署理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理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拜托人署名或盖印的授权拜托书。
台灣地域、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或外國當事人署名或盖印的授权拜托书理當实行相干的公证、認证或其他证实手续,但授权拜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证下签订或經中國大陆公证构造公证证实是在中國大陆签订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理當提交如下文件或經证实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定;
(三)仲裁果断书、仲裁息争书或仲裁调处书。
申请书理當记明如下事項: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春秋、职業、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被申请报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當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姓名、职務)和通信方法;
(二)申请承認的仲裁果断书、仲裁息争书或仲裁调处书的案号或辨認資料和見效日期;
(三)哀求和来由;
(四)被申请人财富地点地、财富状态及申请承認的仲裁判决的履行环境;
(五)其他必要阐明的环境。
第八条 對付合适本划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划定前提的申请,人民法院理當在收到申请後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時将申请书投递被申请人;不合适本划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划定前提的,理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時阐明不予受理的来由;申请人對裁定不平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理當供给相干证实文件,以证实该仲裁判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經由過程海峡两岸查询拜访取证司法合作路子查明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真实性;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時,也能够就有關事項依权柄經由過程海峡两岸司法合作路子向台灣地域哀求查询拜访取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申请以前或以後,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干司法诠释的划定,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纳顾全辦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申请後,當事人就统一争议告状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未申请承認,而是就统一争议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亦不予受理,但仲裁协定无效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申请後,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哀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理當尽快审查承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申请,决议予以承認的,理當在立案之日起两個月内作出裁定;决议不予承認或驳回申请的,理當在作出决议前按有關划定自主案之日起两個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經由過程海峡两岸司法合作路子投递文书和查询拜访取证的時代,不计入审查刻日。
第十四条 對申请承認和履行的仲裁判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經审考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
(一)仲裁协定一方當事人依對其合用的法令在订立仲裁协定時属于无举動能力的;或依當事人商定的准据法,或當事人没有商定合用的准据法而依台灣地域仲裁划定,该仲裁协定无效的;或當事人之間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定的,但申请承認台灣地域仲裁调处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選任仲裁人或举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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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步伐的得當通知,或因為其他不成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此未能报告定見的;
(三)判决所处置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不在仲裁协定范畴以内;或判决载有超越當事人提交仲裁范畴的事項的决议,但判决中超越提交仲裁范畴的事項的决议與提交仲裁事項的决议可以分隔的,判决中關于提交仲裁事項的决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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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予以承認;
(四)仲裁庭的构成或仲裁步伐违背當事人的商定,或在當事人没有约按時與台灣地域仲裁划定不符的;
(五)判决對當事人還没有束缚力,或業經台灣地域法院撤消或驳回履行申请的。
根据國度法令,该争议事項不克不及以仲裁解决的,或承認该仲裁判决将违背一其中國原则等國度法令的基来源根基则或侵害社會大众长处的,人民法院理當裁定不予承認。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經审查可以或许确認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真实,并且不具备本划定第十四条所列情景的,裁定承認其效劳;不克不及确認该仲裁判决真实性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合适受理前提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划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經投递即產生法令效劳。
第十七条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或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另外一方當事人向台灣地域法院告状撤消该仲裁判决,被申请人申请中断承認或履行而且供给充实担保的,人民法院應傍邊止承認或履行步伐。
申请中断承認或履行的,理當向人民法院供给台灣地域法院已承受理撤消仲裁判决案件的法令文书。
台灣地域法院撤消该仲裁判决的,人民法院理當裁定不予承認或裁定闭幕履行;台灣地域法院驳回撤消仲裁判决哀求的,人民法院理當规复承認或履行步伐。
第十八条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的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按照两邊从新告竣的仲裁协定申请仲裁,也能够就统一争议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時代,合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划定。
申请人仅申请承認而未同時申请履行的,申请履行的時代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请作出的裁定見效之日起从新计较。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打点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令文书,理當依法投递案件當事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理當参照《诉讼用度交纳法子》的划定,交纳相干用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划定实施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承認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裁决的划定》(法释〔1998〕11号),人民法院已承受理但還没有审结的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仲裁判决的案件,合用本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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