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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权制度简介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2-10 18:02
標題: 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权制度简介
本文重點先容台灣地域著作权庇护的若干根基轨制,包含作品的界说與类型、作品的权力内容、庇护刻日、公道利用轨制。

作者 | 何國锋 完善世界

来历 | 完善世界法務侠

编纂 | 布鲁斯

本年6月1日我國 [1]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见效,在學界和法令實務界掀起了一股進修與會商的高潮。同為大陸法系的我國台灣地域,在著作权立法庇护上與大陸地域有雷同的法令文化根本,比拟领會其著作权庇护轨制,有助于更深刻地舆解大陸地域現行著作权庇护轨制的公道性及可晋升的空間。

台灣地域针對著作权庇护的“立法”最先可追溯至1928年,後經屡次修订,現行版本于2019年5月1日见效,重要包含总则、著作、著作人及著作权、制版权、著作权團體辦理集團與著作权审议及调处委員會、权力陵犯之接济、罚则、附则等总计八章117條。 本文重點先容台灣地域著作权庇护的若干根基轨制,包含作品的界说與类型、作品的权力内容、庇护刻日、公道利用轨制。

01

作品的界说與类型

台灣地域著作法将“作品”称作“著作”,并界说為“属于文學、科學、艺術 或其他學術范畴之創作”。不难發明,這一“作品”的界说较為宽泛,而大陸地域著作权法對“作品”的限制相對于较為严酷——文學、艺術和科學范畴内 具备独創性并能 以必定情势錶示的智力功效,夸大“独創性”和“能以必定情势錶示”的要件。

關于作品的类型,台灣地域著作权法重要划分了十种,别离是:语文(文字)、音乐、戏剧跳舞、美術、拍照、圖形、视听、灌音、修建、電脑程式(軟件步伐)。而大陸地域《著作权法》認定的作品還包含如口述作品、模子作品等。

02

著作权之权力内容

台灣地域在著作权的类型划分上也根基與大陸地域一致,将著作权分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財富权”,此中:

(1)關于著作人格权

台灣地域著作权律例定“著作人格权”重要包含颁發权、签名权、庇护作品完备权。相比力而言,大陸地域除這三项权力外,還分外划定了點窜权這一人身属性的权力。

在针對上述权力的处罚上,台灣地域也采纳了和大陸地域不异的限定,即该项权力具备人身依从属性,不克不及@讓%9GtYD%渡或担%5p771%當@。

(2)關于著作財富权

台灣地域著作权法针對“著作財富权”并不决义详细的权力类型與观點,大致可以总结出如下重要类型:重制权、公然口述权、公然广播权、公然傳输权、演出权、公然上映权、公然展現权、刊行权、公然颁發权、改作权、出租权等多项权力。

虽然與大陸地域在观點術语上存在差别,但两者在权力内在层面仍是高度重合的,比方:台灣地域的“公然傳输权”與大陸地域的“信息收集傳布权”等内在根基一致:1)均夸大以有线或無线方法供给,2)容许公家在選定的時候/地址接管/获得作品。又如,台灣地域與大陸地域都划定著作財富权可以(全数或部門)讓渡或共有。

固然,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别,如台灣地域将“翻译”举動视作针對原作品的另行創作而归入“改作权”的范围,大陸地域则将“翻译”作為一项零丁的著作財富权力。

03

制版权

台灣地域還設計了“制版权”轨制:無著作財富权或著作財富权已歼灭的文字或美術作品,經制版人就文字作品收拾印刷,或就美術作品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雷同方法重制初次刊行,并依法挂号的,制版人就该等作品重制件的版面,享有以影印、印刷或雷同方法重制的專有权力,该等权力的庇护刻日為便宜版完成時起算十年。相比微晶瓷,力而言,大陸地域并没有此类轨制划定。

04

受庇护作品的范畴

依照台灣地域著作权法的划定,如下情景中的作品在台灣地域享受庇护:

(1)台灣地域公民、企業或其他機構集團創作的作品;

(2)在台灣地域初次刊行,或于台灣地域外初次刊行後三旬日内涵台灣地域内刊行的境外公民作品,條件是该境外公民所属司法辖區在相怜悯形下亦對台灣地域公民、企業或其他機構集團之作品予以等同庇护(在這一點上,大日本春藥,陸地域分歧的是,只承認外國人、無國籍人作品起首在中國境内出书的情景);

(3)根据與境外公民所属司法辖區的公约、协议或其司法辖區法律、老例,台灣地域公民、企業或其他機構集團之作品享受著作权庇护的,该境外公民之作品。

除此以外,因為台灣地域参加了世界商業组织(WTO),有义務遵照WTO框架下的首要法令文件——《TRIPS协定》。依照该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划定 [2],WTO各成員应遵照《伯尔尼條约》(1971)第1條至第21條及其附录的划定。据此并依照《伯尔尼條约》第三條之划定 [3],台灣地域對付以下两类情景中的作品亦须赐與庇护:

(1)WTO成員之“國民”創作的作品,不管是不是已出书,都受庇护;

(2)非WTO成員之“國民”創作的作品,初次在WTO成員统领范畴内出书,或在一個非WTO成員和一個WTO成員统领范畴内同時出书的。

05

著作权庇护刻日

依照台灣地域著作权法第17條划定,著作权人@灭%Ro957%亡或歼%31m29%灭@的,其著作人格权“视同保存或存续,任何人不得陵犯”。据此,台灣地域對付作品著作人格权的庇护是永恒的,無刻日限定。

關于著作財富权的庇护刻日,台灣地域重要區别如下几种情景:

天然人的作品,其著作財富权的庇护刻日為该天然人作者保存時代及灭亡後五十年。如在作者灭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作品初次公然颁發的,著作財富权自公然颁發時起存续十年牙齦腫痛,;

共有作品的著作財富权,庇护刻日為最後灭亡的共有人灭亡後五十年;

别号作品或不签字作品,著作財富权的庇护刻日為公然颁發後五十年。但可以证實其作者灭亡已跨越五十年的,著作財富权再也不受庇护;

法人作品的著作財富权,庇护刻日為公然颁發後五十年。但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公然颁發的,跨越该五十年後其著作財富权再也不受庇护;

拍照、视听、灌音及演出作品的著作財富权,庇护刻日至公然颁發後五十年。但该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公然颁發的,跨越该五十年後其著作財富权再也不受庇护。

继续或逐次公然颁發的作品,依公然颁發日计较著作財富权存续時代時,如各次公然颁發能自力成一作者的,著作財富权的存续時代自各自别离公然颁發的日期起算。若是各次公然颁發的内容不克不及自力组成作品的,以可以或许自力组成作品時的公然颁發日期起算。若是继续部門未在上次公然颁發往後三年内颁發的,著作財富权存续時代自上次颁發日起算。

整體来看,台灣地域在著作权庇护刻日上與大陸地域根基一致,些微存在一些差别:大陸地域出格划定视听作品的颁發权庇护刻日為五十年,自創作完成後起算。

06

作品公道利用

台灣地域著作权法重要划定了如下几种“公道利用”的情景:

(1)當局構造因立法或行政目标,認為有需要将别人作品列為内部参考資料的,在公道范畴内,可以“重制”别人作品,但不得侵害作品著作財富权人之权柄;

(2)專為司法步伐利用之需要,在公道范畴内“重制”别人作品,但不得侵害作品著作財富权人之权柄;

(3)依法設立的各级黉舍及西席,為黉舍讲课必要,在公道范畴内,可以“重制”别人 已公然颁發的作品,但不得侵害作品著作財富权人之权柄;

(4)為體例依法律需經教诲行政主管部分核定的教科书,或教诲行政主管部分體例的教科书,在公道范畴内,可以 “重制”、“改作”或“编纂”别人已公然颁發的作品。该情景一样合用于由教科书编织者體例附随于该等教科书且專供西席讲授用的辅助用品的場景;

(5)依法設立的各级@黉%87a6g%舍或教%8B131%诲@機構,為教诲目标,在公道范畴内, 可以公然广播别人已公然颁發的作品

(6)供公家利用的藏书楼、博物馆、汗青馆、科學馆、艺術馆或其他文教機構,应阅览人小我鑽研之请求,可以“重制”已公然颁發作品的部門内容,或期刊或已公然颁發的鑽研會論文集中单篇文章的,每人以一份為限;前述機構還可基于保留資料之需要“重制”保藏的作品,就绝版或难以采辦的作品应其他同类機構哀求可以“重制”;

(7)為時事报导之目标在需要范畴内利用其报道進程中接触的作品;

(8)以當局美白乳霜,構造或公法人之名义公然颁發的作品,在公道范畴内, 可以“重制”、“公然广播”或“公然傳输”

(9)供小我或家庭為非营利目标,在公道范畴内,可以操纵藏书楼及非供公家利用的呆板 “重制”已公然颁發的作品

(10) 為报道、评論、讲授、鑽研或其他合法目标之需要,在公道范畴内,援用已公然颁發的作品;

(11)已公然颁發的作品,可觉得视觉停滞者、听觉性能停滞者以點字、附加手语翻译或文字“重制”;為促進前述停滞者福利之目标,依法設立的非营利機構或集團,可以經由過程灌音、電脑、口述影象、附加手语翻译或其他方法利用已公然颁發的作品,專供该等停滞者利用;

(12)當局構造、依法設立的各级@黉%87a6g%舍或教%8B131%诲@機構举行测验時,可以在试题中利用已公然颁發的作品,但该等作品為试题的除外;

(13)非以营利為目标,未對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間接管取任何用度,且未對演出者付出报答的, 可以在勾當中公然口述、广播、上映或錶演别人已公然颁發的作品

(14)對付在街道、公园、修建物以外壁或其他向公家開放的户外場合持久展現的美術或修建作品,可以經由過程除以修建方法“重制”修建物、以雕塑方法“重制”雕塑物、為在前述場合持久展現目标“重制”、專門以销售美術作品“重制物”為目标“重制”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利用。

需指出的是,上述第(4)和(5)种情景下, 利用者须向著作財富权人付出利用报答,详细用度尺度由主管構造制订。比拟之下,大陸地域《著作权法》還划定了一個针對少数民族说话的特别“公道利用”情景:“将中國公民、法人或不法人组织已颁發的以國度通用说话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说话文字作品在海内出书刊行”等。

07

小结

整體比拟後不难發明,我國台灣地域在著作权庇护的重要轨制設計上與大陸地域根基一致,這既可归因于二者的立法系统同属于大陸法系,也可归因于二者均遵照《TRIPS协定》和《伯尔尼條约》,更深條理的還在于台灣地域與大陸地域一衣带水、同属中原,不管是經济仍是文化傳统上都密不成分。著作权庇护轨制上的高度类似,有益于将来台灣回归後更好兼顾两岸作品权力的庇护和文化財產繁华。

参考文献

[1]這次指大陸地域,仅為本文行文便當之目标。

[2]《TRIPS协定》第九條第1款:各成員应遵照《伯尔尼條约》(1971)第一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附录的划定。可是,對付该條约第六條之二授與或派生的权力,各成員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权力或义務。

[3]《伯尔尼條约》第三條第1款:按照本條约,

(a)作者為本联盟任何成員國的國民者,其作品不管是不是已出书,都遭到庇护;

(b)作者為非本联盟任何成員國的國民者,其作者初次在本联盟一個成員國出书,或在任何一個非本联盟成員國和一個联盟成員國同時出书的都遭到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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