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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住民與台灣住民成婚有甚麼前提,按照内地法令,大陆住民與台灣住民成婚的前提有哪些?
一.必需是糊口栖身在中國大陆的中國公民和糊口栖身在中國台灣地域的公民,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两邊必需到糊口在中國大陆一方的户籍地点地的省、自治區、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當局民政部的婚姻挂号辦理构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实:
1.大陆一方:
①住民身份证;
②住民户口簿;
③地点单元或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當局出具的婚姻状态证实书;
④婚前医學查抄证实。
2.台灣一方:
①《台灣住民交往大陆告示证》或其他觀光证件;
②在台灣地域栖身的有用身份证实和收支境证实;
③台灣公证构造出具的无配头声明和經证实无误的户籍誉本。有用期三個月。
④婚前医學查抄证实。
⑤在大陆持续逗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陆公证构造出具的无配头声名;
⑥在香港、澳門持续逗留六個月以上来大陆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澳門婚姻及灭亡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态证实书;
⑦在外國持续逗留六個月来大陆的,還要提交栖身國出具滑鼠墊,并經公证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驻该國使、领馆認证的婚姻状态证实;
⑧大陆住民赴台假寓時已到达法订婚龄的,還應出具大陆原栖身地公证构造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态证实;
三.两邊中一方預防白髮保健品,或两邊离過婚的,應出具仳离证;
四.两邊中一方或两邊丧偶的,應出具灭亡证实书。
灭亡证实系台灣地域有牆壁修復膏,關部分出具,理當經台灣公证汐止通馬桶,构造公证。若是是外國有關构造出具的,理當經驻在國公证构造公证、驻在國交際部或交際部授权的构造認证,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领馆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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